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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再繼承的房子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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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小明的爸爸於102年5月1日購買一間1200萬的房屋,但在107年12月1日生病過世,小明覺得這是爸爸和媽媽辛苦工作買的,所以協議由媽媽一人繼承,繼承時的房地現值為250萬,不幸媽媽又在109年8月1日過世,由小明一人繼承該房屋,繼承時的房地現值為300萬,後來小明因有換屋需求,決定於112年11月4日將該房屋出售,賣出金額為1200萬,請問小明應繳納多少房地合一稅?
     
    函釋前:
    1200萬 – (300萬 x 物價指數110%) – 費用30萬 – 土地漲價總數額40萬 = 課稅所得800萬
    課稅所得800萬 x 稅率35% = 280萬(應納稅額)

    財政部112.11.02函釋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摘要: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說明:
    一、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計算同條第3項各款持有期間及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前點所稱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指該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之情形。
    三、第1點個人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以同點規定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函釋後:

    1200萬 – (300萬 x 物價指數110%) – 費用30萬 – 土地漲價總數額40萬 = 課稅所得800萬
    課稅所得800萬 x 稅率15% = 120萬(應納稅額)
     

    結論

    房地合一稅設計上是為了抑制炒作,透過對短期內轉賣不動產的行為課以較高的稅率。然而,對於繼承的不動產,繼承人可能因為需要資金來支付債務、其他緊急財務需求、搬遷、家庭成員變動等生活情況變化,而出售不動產,則不應單純被劃為短期炒作 。
    所以財政部再次放寬持有時間之計算方式,若遇到親屬接連過世,出現連續多次的繼承,則可以合併計算之前多位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有助減輕民眾房地合一稅的負擔。
    案例中,小明原應負擔280萬的房地合一稅,經財政部函釋後降為120萬,大大減少了小明對房地合一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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