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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節稅妙招-重購退稅 「台北代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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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退稅之立法目的

    為保障自住需求並減輕換購自住房地稅額負擔,出售自住房地繳納的房地合一稅,符合重購優惠條件者,可申請退還或扣抵稅額

    適用對象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2. 以個人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退稅時機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權狀上之登記日期)在2年內即可。

    退稅範圍

    1.小換大(買入房屋的價格>賣出房屋的價格)出售房屋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可全額退還。
    舉例:小明以3000萬出售自住房屋,繳納房地合一稅50萬。二年內以5000萬買入另一間自住房屋,因買入房屋的價格大於賣出房屋的價格,所以當初繳納的50萬可全額退還。
     
    2.大換小(買入房屋的價格<賣出房屋的價格)出售房屋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可按比例退還。
    舉例:小明以3000萬出售自住房屋,繳納房地合一稅50萬。二年內以1500萬買入另一間自住房屋,因買入房屋的價格小於賣出房屋的價格,所以當初繳納的50萬按比例退還25萬元。
    50萬 x(1500萬 / 3000萬)= 25萬

    退稅期間

    自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之。

    追繳稅額

    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若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1. 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2. 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3. 原所有權人死亡。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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